齐鲁工业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5-10-26浏览次数:346

          齐鲁工业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现本科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发挥专家治学的作用,促进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学校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本专科及研究生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咨询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两级构成。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在坚持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

(一)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其他专家委员组成。办公室为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二)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三)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学院(部)推荐,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四)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社会声望、熟悉本科教学工作、经验丰富、能够秉公办事、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

(五)凡进入教育部有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自然成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六)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下设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

(七)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八)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由主任委员提议,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后可以解聘。补充人选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  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

(一)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由57人组成,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其他专家委员组成,并设秘书1人。

(二)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由各委员会指定。

(三)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本学院教研室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四)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院(部)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

(五)凡进入山东省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成为所在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六)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七)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后可以解聘。补充人选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报请学院(部)党政联席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专家工作机构,负有对教学发展、改革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指导和评议、审议的职责。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对学校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建设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二)对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修订的原则意见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其实施。

(三)对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和措施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审议学校的专业、师资队伍、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并指导其建设。

(五)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学校各种教学改革方案,协助学校定期组织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并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

(六)指导学校内部的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七)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或复议申请。

(八)向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机构提供有关教学方面的原则意见。

(九)审议各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汇报,指导开展工作。

(十)接受校长委托,开展专题调研。

第八条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本学院(部)教学方面的咨询审议机构,负有积极协助院长对全学院(部)教学工作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的职责,负有对学院(部)教学重大事情提供咨询和进行审议的职责。

(二)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学院(部)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专业设置、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优秀教师奖评选、教学成果奖评选、优秀教材评选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或审议。

(三)对本学院(部)日常教学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四)对完善本学院(部)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

(五)对教师的教学成果有权提出评价意见,对教师晋升职称和评奖在教学方面有一票否决权。

(六)提出或审议教学研究课题,指导本学院(部)的教学研究工作。

(七)参与和教学有关的各项评估工作。对学院(部)教学评估体系实施和总结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开展教学指导工作。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并于会议前三天向委员告知。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全体成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会议。

(四)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五)教学指导委员实行民主集中制。如需对某个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获得到会人数2/3(含2/3)以上票数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六)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及相关活动的组织、记录由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七)学校提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教学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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